GPSR 负责人:谁可以担任,需要做什么
已于 2026年10月6日 与来源核对
只有在欧盟设立的经济经营者对产品负责时,消费品才能投放欧盟市场(第 16(1) 条)。对欧盟以外的制造商而言,这是 GPSR 中最实际的问题。
谁可以担任负责人
第 16 条沿用了市场监督条例 (EU) 2019/1020 第 4 条的规则。负责人按以下顺序为其中之一:
- 制造商,如果其设立在欧盟;
- 进口商,如果制造商不在欧盟设立;
- 持有制造商书面授权的授权代表;
- 在以上各方均未在欧盟设立时,设立在欧盟的履约服务提供商。
按定义,进口商和授权代表设立在欧盟(第 3(9) 条和第 3(10) 条)。欧盟以外的仓库或代理不能担任此角色。
负责人的职责
- 备好技术文件供主管机关查阅,并应要求提供信息;
- 认为产品存在风险时告知主管机关,并与其合作;
- 根据风险需要,定期检查产品是否与技术文件一致,并带有标识、联系方式和说明,保留检查证据(第 16(2) 条)。
信息标在哪里
名称、注册商号或商标,以及包括邮寄地址和电子邮箱在内的联系方式,标在产品、包装、包裹或随附文件上(第 16(3) 条)。制造商在欧盟以外时,在线报价也必须显示这些信息(第 19(b) 条)。
有专门欧盟法规的产品
GPSR 第 16 条不适用于受欧盟协调立法管辖的产品(第 2(1) 条)。其中许多产品根据第 (EU) 2019/1020 号条例第 4 条本身,也需要一名欧盟经济经营者;请查阅适用于您产品的法规。
从欧盟以外销售?GPSR 检查会根据您的角色和销售渠道,告诉您是否需要负责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