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PSR:事故、危险产品与召回
已于 2026年10月6日 与来源核对
GPSR 规定了产品售出后的处理:事故须报告,危险产品须纠正,并按规定方式告知消费者。
事故
对于其产品造成的、导致人员死亡或对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(永久或暂时)不利影响的事故,制造商必须通过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及时报告(第 20(1) 和 (2) 条)。报告提交给事故发生国的主管机关。
获悉事故的进口商和分销商应告知制造商,由制造商报告或指示其中一方报告。制造商在欧盟以外时,由负责人确保完成报告(第 20(3) 和 (4) 条)。
产品被发现存在危险
制造商必须立即采取纠正措施(必要时撤回或召回),告知消费者,并通过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通报各销售国主管机关(第 9(8) 条)。进口商和分销商负有相应义务(第 11(8) 条和第 12(4) 条)。
告知消费者
可识别的消费者(例如通过销售记录)必须被直接通知(第 35 条)。书面召回通知必须包括(第 36 条):
- 标题“产品安全召回”;
- 产品的图片、名称、品牌及其识别编号;
- 对危险的清晰描述,不得使用“自愿”“预防性”等淡化风险的措辞;
- 停止使用产品的指示,以及提供的补救措施;
- 供咨询的免费电话或在线服务。
补救措施
消费者必须获得有效、免费、及时的补救,通常可在以下至少两项中选择:维修;更换为同类型、价值至少相同的安全产品;或退款,金额至少等于支付的价格(第 37 条)。
哪些义务属于您,取决于您的角色。GPSR 检查会列出它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