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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U Rules Finder

二手、翻新和维修产品的 GPSR 规定

GPSR 适用于产品,无论是新品、二手、维修过还是翻新的(第 2(3) 条)。向消费者销售二手商品的企业同样负有义务。

已于 2026年10月6日 与来源核对

适用对象

只有在商业活动中的供应才算(第 3(6) 条)。转售二手商品的企业在范围内;出售自有物品的个人不在范围内。古董完全排除在外(第 2(2) 条)。

例外:作为待修品出售

在使用前需要维修或翻新的产品不受 GPSR 约束,但前提是明确标明(第 2(3) 条)。“仅供拆件或待修”的报价必须清楚无误地说明这一点。

转售商是分销商

不加改动地转售二手产品的企业通常是分销商(第 3(11) 条)。销售前,它必须核实产品带有识别信息、制造商以及(如适用)进口商的联系方式,以及使用说明和安全信息(第 12(1) 条)。

如有理由认为产品危险,在产品恢复合规之前不得销售。对于已售出的产品,必须通知制造商或进口商,确保采取纠正措施,并通过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通知主管机关(第 12(3) 条和第 12(4) 条)。

条例没有针对缺少原始标签或说明的二手产品的单独规定。如果无法核实这些信息,请在销售前咨询专业意见。

翻新商可能成为制造商

对产品进行实质性修改(无论是物理还是数字方式)的企业被视为该产品的制造商:针对受影响的部分,或者在修改影响安全时针对整个产品(第 13(2) 条)。修改影响安全且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时,即为实质性修改(第 13(3) 条):

  1. 修改方式超出原始风险评估的预见范围;
  2. 危险的性质发生变化、产生新的危险或风险水平提高;
  3. 修改并非由消费者本人或代其为自用而进行。

以自己的名称或品牌销售翻新商品,也会使您成为制造商(第 13(1) 条),并承担技术文件中所述的义务。

二手商品的在线报价

在线报价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二手产品:制造商信息、制造商在欧盟以外时的负责人、带图片的产品识别信息以及警示信息(第 19 条)。参见在线报价。

转售前的良好做法

  • 在欧盟 Safety Gate 预警系统中查询该型号的召回信息;
  • 随产品保留原始的使用说明和安全信息;
  • 记录每件商品的来源和买家;主管机关可在六年内要求提供(第 15(3) 条和第 15(5) 条)。

用 GPSR 检查核对您的义务,在产品状况问题中选择“二手、维修过或翻新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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