已于 2026年10月6日 与来源核对
标签必须包含的信息
| 信息 | 属于 | 条款 |
|---|---|---|
| 型号、批号或序列号,或其他识别信息 | 产品 | 9(5) |
| 名称、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,邮寄地址和电子邮箱 | 制造商 | 9(6) |
| 名称、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,邮寄地址和电子邮箱 | 进口商 | 11(3) |
| 名称和联系方式,包括邮寄地址和电子邮箱 | 欧盟负责人 | 16(3) |
| 以消费者容易理解的语言提供使用说明和安全信息 | 制造商;进口商负责核查 | 9(7)、11(4) |
标在哪里
标在产品本身上。如果产品的尺寸或性质不允许,则标在包装上或随附文件中(第 9(5) 条和第 9(6) 条)。负责人信息也可以标在包裹上(第 16(3) 条)。进口商的标签不得遮盖制造商标签必须显示的信息(第 11(3) 条)。
语言
名称和地址无需翻译。使用说明和警示信息必须使用消费者容易理解的语言,由各销售国确定(第 9(7) 条),通常是该国的官方语言。生成器只翻译标题;安全信息请您自行用各种语言撰写。
有专门欧盟法规的产品
玩具、电气设备、化妆品以及其他受欧盟协调立法管辖的产品,遵循该法规的标签规定,可能有更多要求,例如 CE 标志。上述 GPSR 标签义务此时不适用于这些产品(第 2(1) 条);请查阅适用于您产品的法规。